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古交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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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230120-6/2018-01366 | 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日期 | 2018-06-21 |
发布机构 | 古交市政府 | 文号 | 古政办发〔2018〕3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古交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9日
古交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为做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强化应急救援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经过批准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有关拆除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死亡、重伤或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类别包括:深基坑坍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相关房屋拆除事故;触电事故;高空坠落;物体打击;食物中毒等其他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
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闫伟担任,副组长由市住建局局长郝平贵担任,成员为各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并视实际情况邀请其他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副局长闫建旺兼任,联系电话:14735356241。
三、应急处置的工作职责
(一)保证政令畅通
及时上报市政府,接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的直接指挥。各有关部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及时有效地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底限度。
(二)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的场地,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三)应急响应
1、先期处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级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2、事故报告
报告原则和程序:
(1)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向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如实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领导组办公室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市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当无法完成自纠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3、报告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四)事故处理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市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监察、安监、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3、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
4、在救助行动中,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人员,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善后处理
(一)应急状态终止后,事故各类有关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二)根据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并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宣传演练
1、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做好应急出动的思想动员工作,做好应急出动现场勘查的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工作。
2、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伍:定期组织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现场救援演练。
3、项目经理:平时多加强安全宣传知识教育工作,经常查纠事故隐患,要有随时应对事故发生的思想准备,一旦出现重大事故应立即调动有关仪器设备马上进行稳妥处置,要沉着冷静,面对现实,实行人道主义,全力抢险,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大限度。
(二)队伍准备
当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召集技术工作人员,带好现场勘查资料等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三)责任主体
双方责任主体(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置,待事故查清结案时承担各自责任。
1.项目经理:当事故发生后,在立即抢救的同时向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
2.施工企业:当事故发生后,在紧急调集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抢救的同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单位:在全力配合施工单位紧急调集人力、物力、财力抢救的同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报告。
六、其他事项
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有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为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和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2、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或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工程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3、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并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