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18-06-21 浏览次数: 来源:古交市政府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推动作用,加快我市农机化发展步伐,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山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晋农机财〔2018〕12号)及太原市农机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并农机〔2018〕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继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促进全市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过程、丘陵山区农业、有机旱作农业机械化等,精准实施补贴政策;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坚持普惠共享,实现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敞开补贴,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强化信息公开,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推广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手机APP,着力提升补贴工作信息化、公开化、便利化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覆盖全市14个乡镇、街办。
(二)补贴资金规模、安排使用原则
补贴资金规模为当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和上年度结转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补贴资金数量由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当年资金需求、上年资金使用结算情况、补贴工作经费的安排落实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安排确定。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鉴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已提前下达到县,考虑到农机购置的季节性和市场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为防止县域资金的不平衡性,同时满足敞开补贴需求,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不突破太原市总预算指标的前提下,调剂使用各县(市、区)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年底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统一进行清算。
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每年保证必须的组织管理经费5万元,并列入年初单位财政预算,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
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品目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粮食烘干、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保证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共83个补贴品目(见附件1)。三年中,补贴范围保持大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对未列入我市补贴范围或列入补贴范围且适合本地特色农业发展所急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在我市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进行补贴或累加补贴,比例不超过80%,与中央补贴资金形成互补,具体补贴办法由我市自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纳入全市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显著部位铆接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机具补贴定额由省农机局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同档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30%。经测算补贴额在300元以下(不含300元)的低值机具不再进行补贴。《2018-2020年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向社会发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具体的浮动范围由省农机局根据我省实际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补贴比例明显偏高的,要及时组织调查,上报市局;若需要调整补贴额,要向省农机局报告,省农机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必要的处理;若存在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补贴产品投、归档工作由省农机局组织进行,相关信息在山西农机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发布。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产品投档,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省农机局按程序进行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并发布公告。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采取先来先得的方式,确定补贴受益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
原则上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不超过5台件,累计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不超过30台件,累计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补贴申领操作程序
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农机产销企业开具标明购机者和机具信息的销售发票,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鼓励有条件的购机者推行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的操作模式,便于对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有效遏制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鼓励购机者使用手机APP(可登录山西农机信息网相关网页或到当地农机部门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下载安装)自主录入申请信息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见附件2)。我市受理购机者使用手机APP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办理有效时间为15天。实行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我市农机部门承担农机补贴机具的核实任务,具体核验规程按照《太原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执行。机具核实无误后,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明、乡村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购机发票、银行账号信息、《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安全监理部门注册登记证明等相关申请资料(原件)进行形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相关责任。原则上当年购置的机具当年申请有效,具体补贴申请有效时限在当年补贴系统关闭前。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按下年度补贴政策执行。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补贴公示
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将该信息通过山西农机化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在本级政府网站也要向社会公布查阅方式并同步公示本地的补贴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
购机者可以通过信息公开专栏或手机APP对补贴申请的办理进度进行实时查询。
(四)发放补贴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机部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3)和农机补贴结算申请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补贴结算申请文件后,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户银行卡或农机服务组织的银行账户。农机局每月报送一次补贴结算申请文件,财政局收到补贴结算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内兑付补贴款。
我市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市农机局、市财政局联合组成古交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
组 长:刘爱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俊厚 (市农机局局长)
牛润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杨世飞 (市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雷继生 (市农机局机补办主任)
覃晋华 (市农机局办公室主任)
王志红 (市农机局计财科科长)
李海忠 (市农机局监理站负责人)
韩 玉 (市农机局机补办科员)
陈 路 (市农机局办公室科员)
各乡镇、街办农机站长
办公室设在机补办,主任雷继生(兼)。
我市农机局要与各乡镇农机管理站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
我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我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农机部门要从工作方案的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与结算兑付、农机购置补贴监管、违规与投诉调查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及信息公开、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等方面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阳光操作,要将农机补贴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由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企业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时限要求按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的减轻购机者资金周转压力。要规范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实现申请、核实、受理、公示、结算、档案管理等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进一步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部建设到位,建立或链接信息公开专栏,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也要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补贴政策的宣传,使全社会广泛知晓,保证补贴过程的信息公开、阳光操作、公平公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表4)及落实情况在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购机者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农机部门要逐步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督导评估,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要认真执行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相关文件,加快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理细则(规程和机制),密切监控虚开发票、产销企业收集购机者身份证明办理补贴等行为,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推进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对因违规造成的国家补贴资金损失,由违规(生产、销售)企业按原渠道退回,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对因职能所限无法深入调查的违规线索,要及时报告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注重绩效,强化考评
我市将继续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内容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太原市农机局通过对补贴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为准确客观评价工作成效提供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与补贴资金安排挂钩。
农机局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当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太原市农机局。
附件:1.太原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
3.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太原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序号 |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机具品目 |
属性 |
|
1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铧式犁 |
非通用类 |
|
2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旋耕机 (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
通用类 |
|
3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深松机 |
通用类 |
|
4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开沟机 |
非通用类 |
|
5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微耕机 |
非通用类 |
|
6 |
耕整地机械 |
整地机械 |
起垄机 |
非通用类 |
|
7 |
耕整地机械 |
整地机械 |
筑埂机 |
非通用类 |
|
8 |
耕整地机械 |
整地机械 |
联合整地机 |
非通用类 |
|
9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条播机 |
非通用类 |
|
10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穴播机 |
通用类 |
|
11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小粒种子播种机 |
非通用类 |
|
12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根茎作物播种机 |
非通用类 |
|
13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免耕播种机 |
通用类 |
|
14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铺膜播种机 |
非通用类 |
|
15 |
种植施肥机械 |
育苗机械设备 |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
非通用类 |
|
16 |
种植施肥机械 |
育苗机械设备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含床土处理) |
非通用类 |
|
17 |
种植施肥机械 |
栽植机械 |
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
非通用类 |
|
18 |
种植施肥机械 |
施肥机械 |
施肥机 |
非通用类 |
|
19 |
田间管理机械 |
中耕机械 |
中耕机 |
非通用类 |
|
20 |
田间管理机械 |
中耕机械 |
埋藤机 |
非通用类 |
|
21 |
田间管理机械 |
中耕机械 |
田园管理机 |
非通用类 |
|
太原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序号 |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机具品目 |
属性 |
22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动力喷雾机 |
非通用类 |
23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喷杆喷雾机 |
通用类 |
24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风送喷雾机 |
非通用类 |
25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割晒机 |
非通用类 |
26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全喂入) |
通用类 |
27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通用类 |
28 |
收获机械 |
玉米收获机械 |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通用类 |
29 |
收获机械 |
玉米收获机械 |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
通用类 |
30 |
收获机械 |
玉米收获机械 |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
通用类 |
31 |
收获机械 |
果实收获机械 |
番茄收获机 |
非通用类 |
32 |
收获机械 |
果实收获机械 |
辣椒收获机 |
非通用类 |
33 |
收获机械 |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非通用类 |
34 |
收获机械 |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甜菜收获机 |
非通用类 |
35 |
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割草机 |
非通用类 |
36 |
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搂草机 |
非通用类 |
37 |
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打(压)捆机 |
通用类 |
38 |
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圆草捆包膜机 |
非通用类 |
39 |
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通用类 |
40 |
收获机械 |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通用类 |
41 |
收获机械 |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高秆作物割晒机 |
非通用类 |
42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脱粒机械 |
稻麦脱粒机 |
非通用类 |
43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脱粒机械 |
玉米脱粒机 |
非通用类 |
44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清选机械 |
粮食清选机 |
非通用类 |
太原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序号 |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机具品目 |
属性 |
45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干燥机械 |
谷物烘干机 |
通用类 |
46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干燥机械 |
果蔬烘干机 |
非通用类 |
47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碾米机械 |
碾米机 |
非通用类 |
48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碾米机械 |
组合米机 |
非通用类 |
49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磨粉(浆)机械 |
磨粉机 |
非通用类 |
50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分级机 |
非通用类 |
51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清洗机 |
非通用类 |
52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打蜡机 |
非通用类 |
53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蔬菜清洗机 |
非通用类 |
54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剥壳(去皮)机械 |
玉米剥皮机 |
非通用类 |
55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剥壳(去皮)机械 |
干坚果脱壳机 |
非通用类 |
56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剥壳(去皮)机械 |
剥(刮)麻机 |
非通用类 |
57 |
农用搬运机械 |
装卸机械 |
抓草机 |
非通用类 |
58 |
排灌机械 |
喷灌机械设备 |
喷灌机 |
非通用类 |
59 |
排灌机械 |
喷灌机械设备 |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
非通用类 |
60 |
畜牧机械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铡草机 |
非通用类 |
61 |
畜牧机械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揉丝机 |
非通用类 |
62 |
畜牧机械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压块机 |
非通用类 |
63 |
畜牧机械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饲料(草)粉碎机 |
非通用类 |
64 |
畜牧机械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饲料混合机 |
非通用类 |
太原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序号 |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机具品目 |
属性 |
65 |
畜牧机械 |
饲料(草)加工 机械设备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非通用类 |
66 |
畜牧机械 |
饲料(草)加工 机械设备 |
饲料制备(搅拌)机 |
非通用类 |
67 |
畜牧机械 |
饲料(草)加工 机械设备 |
秸秆膨化机 |
非通用类 |
68 |
畜牧机械 |
饲养机械 |
清粪机 |
非通用类 |
69 |
畜牧机械 |
饲养机械 |
粪污固液分离机 |
非通用类 |
70 |
畜牧机械 |
畜产品采集加工 机械设备 |
挤奶机 |
通用类 |
71 |
畜牧机械 |
畜产品采集加工 机械设备 |
贮奶(冷藏)罐 |
通用类 |
72 |
农业废弃物利用 处理设备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残膜回收机 |
非通用类 |
73 |
农业废弃物利用 处理设备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沼液沼渣抽排机械 |
非通用类 |
74 |
农业废弃物利用 处理设备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秸秆压块(粒、棒)机 |
非通用类 |
75 |
农业废弃物利用 处理设备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非通用类 |
76 |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平地机械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非通用类 |
77 |
设施农业设备 |
温室大棚设备 |
电动卷帘机 |
非通用类 |
78 |
设施农业设备 |
温室大棚设备 |
热风炉 |
非通用类 |
79 |
设施农业设备 |
温室大棚设备 |
水帘降温设备 |
非通用类 |
80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轮式拖拉机 (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
通用类 |
81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 |
非通用类 |
82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履带式拖拉机 |
通用类 |
83 |
其他机械 |
其他机械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非通用类 |
附件2
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
编号: 特别说明: 1、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本年度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2、购机者在交款购机后要当场向经销企业索取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 3、购机者在购机后必须携带所购机具及有关资料到县农机局办理农机购置机具核实及补贴申请受理手续。 4、补贴额合计不超过农民新购置机具的市场销售价。 5、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时须带资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证明。 ②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 ③购机发票。 ④本人银行卡/银行账号。 ⑤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带本县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⑥报废更新机具需另带农机回收单位出具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
|||||||||||
申请购机者 基本情况 |
姓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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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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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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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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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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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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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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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机具情况 |
机具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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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额(元) |
中央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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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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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购机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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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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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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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补贴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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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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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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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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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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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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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更新情况 |
报废回收证明编号 |
报废更新机型 |
报废更新补贴额(元) |
最终享受报废更新 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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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所购机具信息 |
经销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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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铭牌(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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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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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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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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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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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的图片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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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身份证头像/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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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合影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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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扫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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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本人承诺: |
我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责任。 购机人签字: 年 月 日 |
现场核实 人员意见 |
经现场核实,机具购置情况属实。
核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农机局审核意见 |
经核查,申请补贴的手续完备,如公示无异议,同意给予补贴。 审核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的条件,同意发放补贴资金。 审核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反面)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表 编 号 |
购机者 姓 名 |
地址 (村、组) |
机具名称 |
机具型号 |
补贴金额(元) |
银行卡号/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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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农机购置补贴 |
报废更新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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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审核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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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经 销 商 |
购买数量(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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