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6-20 浏览次数: 来源:古交市政府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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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3140181330545660L
地址:古交市马兰镇北社村长旁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天明
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开工建设现已投产;
2、废水通过管网输送至氧化池,然后再输送至猪舍东南方向的土池(未做防渗)自然下渗。
以上事实有古交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罚告字 [2018] 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古交市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1681010100461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或者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