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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施行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宣传《防震减灾法》以及与防震减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地震、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科普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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