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委托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行使节能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时间:2018-04-25 浏览次数: 来源: 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
为保证节能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进一步深化完善节能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委托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行使我市节能行政执法权,为明确受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对全市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对全市范围内由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和举报投诉的节能监察行政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三)对全市范围内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等服务机构执行节能规范和有关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日常监察权
委托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对全市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及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对用能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二)节能案件查处权
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凡应由古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违反上述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节能监察行政案件,均由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受理登记、现场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案件和提出具体处罚意见。
(三)行政强制权
委托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日常监察和办理节能监察行政案件过程中,行使先行保存、封存等行政强制权。
(四)行政处罚决定权
委托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受理的全市范围内的节能监察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权
委托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对由其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行行政处罚。
(六)案件移送权和送达《建议书》权
对经过调查或审理,发现不属于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管辖和主管范围,或因某些原因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不能管辖的行政案件,委托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移送处理。
对节能监察行政案件处理后,其违法行为还应当由其他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委托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向相关部门送达《建议书》。
三、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责任
1、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
2、古交市节能监察大队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并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3、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和行政办案工作规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古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