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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乐泉乡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双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3-19      浏览次数:        来源: 嘉乐泉乡       字号:[ ]

村(居)、企事业单位、乡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太原市安委办关于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通知》及我市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乡政府要求在全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运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目标任务

2018年6月月底前,全乡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并运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2018年年底前全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运行此项制度。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乡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运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工作。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等行业领域标准判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判定、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运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即定期向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判定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属地乡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判定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

    三、积极推进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一)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乡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运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抓紧组织推进,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汇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工作措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运行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监督考核,督促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乡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运行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工作作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年度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安委办将对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好建立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以及企业的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建立并运行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推动形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乡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建立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乡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辖区、行业领域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务于2018年6月23日前报乡工业办(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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