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时间:2018-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农委 字号:[ 大 中 小 ]
1.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对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太原市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综合分析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建议和措施,保证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2.拟定全市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3.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惠农政策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4.指导服务全市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和新品种结构调整;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5.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6.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太原市有关农机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农机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项目,并指导实施。
7.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质监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按规定权限,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8.组织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指导全市疫情扑灭工作;签发动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引种检疫和调运检疫手续。
9.承担全市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监测农业灾情;提出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0.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1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负责拟定我市有关政策和措施;参与实施农业科研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13.组织实施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全市耕地、菜地、滩涂等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14.指导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15.承办全市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和农村小康建设工作。
1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