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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曲街道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东曲办       字号:[ ]

  

各村(社区)、护林员:

村级护林员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一支重要队伍,在我街道林业发展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切实调动护林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护林员职能作用,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及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东曲街道护林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明确护林员的职责,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东曲街道护林员管理办法。各村护林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护林员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林业政策、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让更多的村(居)民了解防火常识及注意事项。

2、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的野外用火,督促本村村民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3、对护林防火工作认真负责,积极管护,铁面无私,真正做到敢管敢护、吃苦耐劳、一丝不苟。

4、认真分析、了解、掌握本辖区火灾隐患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高危人群、地段要有实用、管用的管护办法,对辖区的各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底清数明。

5、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砍滥伐林木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二、护林员的日常工作:

1、在护林防火期内,每日上午8时到下午19时必须到责任区内进行巡山管护,并做好巡山记录。

2、利用晚上的时间每月至少给本辖区村民根据不同季节和村民户外活动的特点,宣传2-3次森林防火的注意事项,做到护林防火警钟常鸣。

3、在森林防火特险期间,要全天候巡山检查可疑人员野外用火情况,发现野外用火,要立即制止教育并记录。

4、警醒公路沿线,过往车辆司乘人员,不能乱扔烟蒂,重点林区严防死守,绝不允许火种入山。

5、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要在第一时间内向乡政府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争取打早、打小、打了。

三、护林员的管理:

1、护林员由街道统一管理,各自然村护林员以村委会为单位,分片管理,村、社区主任为行政区域责任人,护林员为第一责任人。

2、护林员的任用与更换由村委会推荐,街道进行考察、批准。

3、护林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

(2)年龄18--60周岁的男性,身体条件好的可适当放宽,但69岁以上绝不聘用;

(3)常年在村务农居住,身体健康。

4、护林员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的,由村委会或林业站提出、报街道审核,给予调整更换。

5、护林防火期内,护林员一律不准请假。

6、在护林防火期内,由街道领导、巡逻检查组、督查组,对护林员实行不定时查岗制,执行公务期间必须做到五个一,佩戴一条护林防火袖章、带一个工作胸卡、携带一把铁锹、带一面护林防火宣传红旗、一本巡山记录本。巡山时必须随身携带,并将红旗插在巡山位置相应的醒目处,必须做到旗在人在。查岗人员以旗找人,“五个一”不齐全者视为脱岗。

     四、处理: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工资:

(1)责任区内发生盗砍滥伐林木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未发现或发现但未向林业站汇报的,扣发其月工资的20%。

(2)责任区内发生野外违章用火,未发现或发现但未制止的,一次扣发其月工资的50%。

(3)责任区内发生荒火的,未在第一时间内向街道报告或第一时间不在火灾现场,但未形成森林火灾的,一次扣发其当月工资,作出深刻检查。

(4)街道将不定期地对各村、社区护林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脱岗一次,扣发100元工资,脱岗两次扣发200元工资,第三次将对该护林员予以清退。

(5)日常督查检查逐日巡山日记遗失或签字不完整的,酌情扣发当月工资。

(6)接到开会通知,未到会一次扣发其月工资100元。

五、1、护林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不得续用。

 (1)防火期内,护林员不在当地而外出打工的;

  (2)护林防火期内,经查有三次无故不在岗的;

 (3)经街道、村两级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年度内责任区发生荒火火警二次的;

2、护林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尽职尽岗构成失职渎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从重从严处罚。

(1)心存侥幸、擅离职守,未能第一时间向街道报告火情,第一时间不在起火现场,因对荒火扑救不及时,引燃灌木林过火面积较大的或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的。

(2)护林员自己参与毁林盗伐、滥捕乱猎或者组织其他人员乱砍滥伐和乱捕乱猎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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