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时间:2018-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综合执法大队 字号:[ 大 中 小 ]
《岗位责任制》
为进一步促进城管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履行办事服务承诺,落实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取信于民,决定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
一、城管执法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岗位责任追究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绩效考评为四等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2、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被上级效能部门通报批评或一年内被效能投诉2次,情况属实的;
3、工作效率低下,拖延办理时限,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5、多次对督查人员指出的问题不予改正,不能整改到位的;
6、由于主观原因所负责路段在上级检查评比中存在重大问题,被通报指出,并影响市综合考评分数的;
7、明知工作失误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8、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当事人“红包”的;
9、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接受大队统一指挥,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的;
10、利用职便参与或变相参与大队管辖范围的企业经营活动,以获取私利的;
11、故意刁难群众,服务态度粗暴,打骂服务对象,多次被投诉属实,影响队伍队伍形象的;
12、处罚收费不给发票或发票出现“大头细身”的情况,截留、挪用票据款项的;
13、对督察人员无理取闹、辱骂、打击报复的;
14、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泄露单位或服务对象机密,给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6、被政法机关、纪检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惩处的;
17、发现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18、多次擅自脱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屡教不改的;
19、违反“禁酒令”,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20、违反计生、综治有关规定的;
城管执法队员存在上述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效能告诫、待岗学习,直至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调离本单位或辞退处理。
二、中队、科室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免去中队、科室负责人职务。
1、当年度所属中队、科室绩效考评为四等或队员中有2人次绩效考评为四等,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2、上级检查所辖区域多次被指出问题,又不能整改到位的;
3、当年度自己被效能告诫一次,队员被效能告诫2人次的;
4、多次不配合督察人员,督察整改不到位的。
5、不能完成大队交办的任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6、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
《服务承诺制度》
一、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制止违法章时,主动出示证件。
二、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出发赶赴现场。
三、大队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社会监督员的举报意见,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违法(章)案件分片处理,经办人员必须做到依法办案、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坚持说理在先,处罚在后,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处理违法(章)事件谢绝一切说情。
五、通知预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前来处理时,经办人员必须绝对在岗在位。
六、暂扣违章物品手续完整,违章案件经处理完毕,当场办理退还暂扣物品手续。
七、接受群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首接责任人。接待群众办理手续热情礼貌,做到微笑服务、高效服务、一条龙服务。
八、办理手续条件具备符合规定的30分钟内办备,做到方便群众,不推、不拖、不压,条件不具备或不予办理的当场说明,避免群众来回奔波误时误事。
九、经办人员谢绝当事人的吃请、礼物和红包。执勤时谢绝当事人敬烟。
十、执勤时不准饮酒或酒后执勤。
《首问负责制》
为方便群众到市城市管理四大队及下属中队办事,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特制定“首问首接责任制”,具体要求如下:
1、群众到大队及下属中队办事时,第一个被接受询问(或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即为责任人。
2、责任人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或帮助申办人找到经办人员。不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3、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
4、属电话咨询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责任人,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转告相关人员办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本队办理相关事宜,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和经办室、中队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办事项的制度。
二、对限时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即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管理(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员应按有关职权规定报请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四、上级机关规定的有关时效性事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时效内完成。
五、群众举报投诉件办理:服务窗口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自接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答复投诉举报人;对属职权管辖范围的投诉,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任务,按要求时限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尽快办结;对群众提出要求即时解决的问题,应尽量做到在其请求的期限内办理。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和建议,经办人员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七、对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投诉件,应按通知规定时限办结,办结后应书面答复交办单位或领导,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或领导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八、经办人员违反限时办结规定,经查实,依照《岗位责任追究制》予以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A、B岗位制度》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涉及我大队职权范围内部分手续承办人员实行A、B岗位制。
一、受理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处理的人员实行A、B岗位制。A岗人员为主办人员,正常情况下由A岗人员负责受理承办,A岗人员外出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岗时,要委托B岗人员负责受理、承办,呈送领导审批。A、B岗人员受理、承办各项手续审批时,应严格遵守服务限时制。
二、A、B岗位人员要熟悉所承办的手续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积极性高,责任心强,政治立场坚定。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我大队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完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须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第六条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要按规定处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违反本制度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而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的经办责任人,视其情节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工作计划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法定职责和上级机关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大队实际,编制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部门(科室、中队)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方法、推进措施、责任主体、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任务,也不降低标准,坚持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从时间、数量、质量等维度,分阶段、有步骤分解为季度、半年度考核指标。
第三条 各科室、中队应根据岗位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维护本科室。中队工作目标计划管理,并对本科室、中队工作目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上报和评价。
第四条 加强计划执行的协调、控制与管理,建立检查、考核、通报、反馈、跟踪、问效等推进和落实措施。
第五条 各科室、中队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目标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目标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有管理责任。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工作计划及重点任务的落实要及时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年度目标顺利完成。
第六条 及时总结、评价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对计划执行较好的科室、中队及个人进行适当形式的奖励,对执行不力或没有按期完成计划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13710”工作制度》
第一条 推行“13710”工作制度,即政府各级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省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事项,1天内要研究部署;3天内向省政府反馈办理情况;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落实;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二条 严格落实《“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13710”信息督办系统省级重点工作任务督办制度》《“13710”信息督办系统省级重大改革事项督办制度》《“13710”信息督办系统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督办制度》《“13710”信息督办系统省级重点技改项目督办制度》《“13710”信息督办系统省级重点招商项目督办制度》等“1+5”督办制度。
第三条 事项立项后,系统将自动按照1天、3天、7天、1个月的时间节点,分别在截止时限前5小时、5小时、1天、2天进行短信提醒。对推进1个月以上的事项,“1”版块每周短信提醒一次,“5”版块按照各自督办制度予以提醒。承办单位提前报送情况的,对应提醒自动取消。承办单位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和落实情况后,系统将自动提醒,并短信反馈立项主体。立项主体对承办单位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事项,通过系统予以退回,并采取函询、持续办理、约谈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 大队要求各科室和中队要高度重视“13710”工作制度,科室和中队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职,抓好工作制度的落实,科室和中队要严格按照时限和标准要求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和标准要求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对于执行“13710”制度不严格,工作落实不到位,延误工作甚至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