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制度
时间:2018-02-22 浏览次数: 来源: 档案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的档案目录,为社会利用提供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馆开放档案,查阅未开放档案及非本人档案时,需携带相关介绍信或委托书,并经馆领导签字方可办理。
三、档案馆所提供的档案采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四、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损毁、擅自抄录、复制档案和公布档案的内容。
五、馆藏档案原则上不予借出馆外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须借阅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并经馆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六、如须调出本人个人档案,则须出示单位调出函,并经馆领导审批签字,做好档案调出登记手续方可调出。
七、向档案馆移交、捐赠、 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