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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10

时间:2017-04-21      浏览次数:        来源: 环保局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10号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817460348726

地址:古交市屯兰街办木瓜会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荣国林

我局于2017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2月27日在环境保护督察组检查时随意修改热控工作日志。

以上事实,有古交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罚告字 [2017] 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古交市支行

户名:古交市罚款代收代缴专户  账号:041681010118870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或者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交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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