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9
时间:2017-04-21 浏览次数: 来源: 环保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环罚〔2017〕009号
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54124355B
地址:太原市长治路西巷四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国平
我局于2017年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焦化厂型煤常压锅炉(CWNH4.2-85/60-X)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053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以上事实,有古交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古环监气字[2017]第008号)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罚告字 [2017] 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古交市支行
户名:古交市罚款代收代缴专户 账号:041681010118870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或者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交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