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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003-007

时间:2017-04-21      浏览次数:        来源: 环保局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03号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曲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46000W

地址:古交市西曲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宁

我局于2017年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崖窑热风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032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538 mg/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以上事实,有古交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古环监气字[2017]第002号)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罚告字 [2017] 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古交市支行

户名:古交市罚款代收代缴专户  账号:041681010118870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或者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交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04号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屯兰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275994

地址:古交市木瓜会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永禄

我局于2017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后风坪热风炉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552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45mg/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以上事实,有古交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古环监气字[2017]第003号)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罚告字 [2017] 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古交市支行

户名:古交市罚款代收代缴专户  账号:041681010118870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或者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交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05号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46086P

地址:古交市马兰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争春

我局于2017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二锅炉房热风炉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334mg/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以上事实,有古交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古环监气字[2017]第004号)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罚告字 [2017] 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古交市支行

户名:古交市罚款代收代缴专户  账号:041681010118870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或者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交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06号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乐泉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6604580H

地址:古交市嘉乐泉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志武

我局于2017年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广场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184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10mg/m3;工业广场4#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232mg/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以上事实,有古交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古环监气字[2017]第005号)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罚告字 [2017] 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古交市支行

户名:古交市罚款代收代缴专户  账号:041681010118870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或者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交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07号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镇城底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46078W

地址:古交市镇城底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祁海泽

我局于2017年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广场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696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20mg/m3;工业广场4#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6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29mg/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以上事实,有古交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古环监气字[2017]第006号)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罚告字 [2017] 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古交市支行

户名:古交市罚款代收代缴专户  账号:041681010118870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或者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交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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